安全零事故心得优质8篇

时间:2022-12-16 09:04:04 分类:安全工作

优秀的心得体会一定要严格对待格式的写作,我们要学会用写心得的方式记录自己的感受,加分文档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安全零事故心得优质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安全零事故心得优质8篇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1

先进的铁路企业文化是铁路的第一主要核心竞争力,铁路安全文化是铁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铁路企业文化在安全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新乡桥工段在安全文化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安全理念,取得了一定效果。

一是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为基点推动企业发展。我们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清理、修订、完善已有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标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线路设备质量储备。我们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流程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形成目标、任务、职责、流程、权限互相协调配合的有机整体,进一步规范段、车间两级安全生产分析会,建立完善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安全措施,坚持“安全是天”的理念,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的安全管理,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我们不断完善验收管理考核机制,检查验收严格执行“六不验”和“互控一追踪”制度,即:线路扣件不彻底涂长效油脂不验;线路道岔道床不洁不验;维修地段不全面捣固不验;道岔维修前后50米及渡线和附带曲线不全面整治不验;各种标志不齐全、不刷新不验;车间、班组不进行自验不验。“互控一追踪”制度即:在对车间工区进行验收的同时,将干部下现场解决设备问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追踪落实,每月召开验收总结考评会,对全体干部按考核标准追踪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公示和通报全段。

二、以实施“问题库”闭合式管理为着力点推动企业发展。为打造富有新乡桥工段工作特色的安全文化,促进安全管理健康发展,我们实施了“问题库”闭合式管理模式,对在春、秋两季设备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和其他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做到“问题入库、制定方案、逐项整治、按时消号”。为使“问题库”管理更好服务安全生产,我产采取三项落实措施:一是建立段、车间、班组三级“问题库”管理机制,进行微机“a、b、c”分类管理。对各级领导及管理干部发现的安全问题,督促车间、班组进行整改销号,对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措施,再制定整改计划、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二是建立“问题库”通报制度,利用每月安全分析会将段问题库记录的各类问题向段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由职能部门汇报解决情况,对解决的问题进行追踪考核和通报。三是建立“问题库”检查落实机制,将车间、班组每月“问题库”销号、检查、记录落实情况,纳入月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针对关键问题到现场追踪检查落实,有效促进了各类问题的解决。

三、以加强施工安全文化建设为突破点推动企业发展。安全文化在工务施工中具有导向功能、凝聚作用和协调控制作用。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我们不断探索安全文化在施工中的安全保障作用,一是做到施工现场管理条理化。我们在探索施工现场管理中,提出“一证、两会、三把关、四到位。”一证:持上岗证;两会:召开施工前预想会,施工后总结分析会;三把关:把好施工安全组织措施关、施工作业质量关、施工作业效率关;四到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组织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安全标准到位。二是做到领导工作现场化。我们段领导班子成员经常深入施工作业现场,结合施工任务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在施工现场不仅卡控每个重要环节,而且注意察看每个施工人员的作业是否标准化,不标准马上进行制止纠正,切实做到尊重现场负责人意见,不盲目指点,改

变施工方案。并协助施工现场负责人抓好施工现场安全卡控关,把各项安全措施抓好抓实。三是做到施工作业标准化。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大力推行“自控施工”,推动现场施工作业向文明作业经常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施工作业程序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迈进,做到现场施工作业抓小堵漏、抓小防大,以“零违章”确保现场施工作业“零事故”。

对铁路运输来说,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铁路安全文化对于铁路既是一种现代安全管理理念,又是一种有效的安全管理手段,既是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需要,也是适应铁路改革的需要。打造适合铁路自身发展的安全文化,能促进铁路走出安全管理误区,确保运输安全、正点、畅通。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2

首先反思我们公司为什么会接连不断的出现一系列的重大安全事故:

一、 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现场监督不到位 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和防范技能,工作中不能做到对危险源的辨识,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成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二、 通过多起起事故分析暴露出的问题:违章作业、思想麻痹、 不负责任的野蛮施工行为,1.先说违章作业: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验电、不正确挂接地线等违章现象,都是在没有安全措施保障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在没有保障安全的技术措施下野蛮施工,这是事故发生的必然。2.思想麻痹:没有安全防范意思,只图省事、图快、怕麻烦、存侥幸心里,这是事故发生的必然。3.不负责任: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能力差、安全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形同虚设。

三、 现场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而且检查流于形式,且在检 查中只报喜不报忧,平时对设备的管理不到位,消缺不及时,工器具在施工当中为了图省事,以小带大使用,超负荷使用,设备老化,更新不及时,日常巡检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

发生,检查落实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对安全不重视,工作程序不清楚,没有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安全事故不单是“人不安全行为”也又“物的不安全状况”在施工当中要从细小的方面引起重视,因为某些细小方面注意不到就有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近几年来我们公司这样的事故屡见不鲜。

通过反思我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望领导斟酌:

一、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时刻注意一些小节,从而避 免一些“小河沟里翻船”和“重蹈覆辙”的事故发生。

二、 结合生产工作模式,分析事故可能发生的危险点,让施工 人员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从人员的职业技能,作业程序,思想意识等方面与事故之间的关系下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 施工前要做到对工作现场要清楚,地形、地貌等相关情况 要清楚,工作的危险点要清楚,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应注意的事项、安全措施、要确保每个工作人员清楚明白。

四、 要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位置 明确,工作人员对工作采取的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明确,对工作的危险点、注意事项明确,工作程序明确,只有做到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的发生。

我相信只要我们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地完善自我,提高我们的安全防范意识,我们安全管理工作一定会有所改观。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3

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作为农电维护三队的一名安全员,应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为了能进一步把好安全关,切实做好安全工作,结合自身实际,下头就几起事故案例来谈谈自我的心得体会: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应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执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制度,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放在重中之重,使安全工作在整个农电工作中置于首位。

2、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应建立健全贴合本所实际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多年以来行之有效的规程、制度,大力开展安全分析会、安全日活动、班前班后会、安全检查活动等安全生产例行工作,规范供电所安全管理,切实把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落实到位,提高供电所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在安全生产中,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往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人为失误占较大的比例,所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造成事故的重要途径。要提高我所安全水平,就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过各种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和考核,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心教育,安全活动日学习等方法,帮忙供我所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规律,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使职工熟悉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操作技能,把安全生产的理念融入职工的思想,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将安全潜移默化为自觉行动和良好习惯,使职工构成良好的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从根本上保证生产安全。

4、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和安全考核制度

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学习,如:安全生产奖惩力度不够,没有严格的考核;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机制薄弱,安全监督、安全保证和安全激励机制不到位,以制度约束人、激励人的良好机制没有很好地构成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要提高我所安全生产水平就必须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制定全面、完善、合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并运用相应的考核制度来保证职责制的严格执行,使每个专责、每个专职电工都能明确明白本职责、本岗位应负的安全职责并且认真地履行。

5、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工作

经过这次几起事故案例的观看和学习,事故的发生是因为生产场所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和危险点,要杜绝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就要在控制安全隐患、消灭危险点上下功夫。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无处不在,必须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安全水平,关口前移,突出重点,控制安全隐患和危险点。首先要了解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存在位置,进行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是发现安全隐患和危险点的有效方法。我们在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的同时,可选择其他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供电所交流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全面提高供电所的安全管理水平。

作为我所的安全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大家都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安全生产,职责重于泰山”,树立忧患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从提高认识抓起,从领导抓起,从反违章抓起,从教育培训抓起,从规范化管理抓起,不断改善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农村的经济发展供给优质电力服务。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4

20xx年9月19日在我们公司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xxx班组的员工a正在向游客讲解安全须知,还未及时做好安全措施。然而操作员b在未接到正常发车的指令的情况下,擅作主张启动了设备,导致一名游客因在游玩过程中因站立跌落水中。万幸的是应为救援及时,游客并无大碍。

作为一名肩负着重大安全责任的一线员工,我深刻的认识到了本事故的教训。事故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也给相关责任人带来了损失,同时给游客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痛。思痛之余,我更加感受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同时对安全工作也有了切实的体会。

本次事故的主要根源是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对安全存在侥幸心理。为此,要抓好安全工作就必须要抓好人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思想的教育和提高。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通过说教和传授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这样不安全因素就可以控制盒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要从多方面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与其他同事互教互学,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工作中不仅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规程还要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敢于同身边的不安全行为较真。每位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会告知,重细节,勤思考并且相互监督,相互提醒,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安全。

只要人人重视安全,时刻关注安全,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工作中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做到“严、勤、细、实”,公司的安全必定能做得更好。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5

12月7日,我们学习了农电部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我公司“12.2”发生的一起工作人员错误使用验电器,且工作地段未按规定装设接地线,最终导致一死一伤的重大人身事故。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12.2”重大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问题

1、作业人员严重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的情况下进行上杆作业,严重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2、对线路设备不熟悉(该10kv线路隔离开关错接线)。日常对设备管理不到位,消缺管理不及时,判断缺陷不准确。日常的设备巡视过程没有认真,致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没有及时解决,为此次的事故埋下了严重的导火索。

3、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流于形式,现场查勘不到位,漏列了重大危险点(现场该线路上有8家双电源用户)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形同虚设。

4、安全工具,防护用品的配置工作未落实到位,对绝缘棒,验电器等绝缘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完善。

5、在该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安全学习流于形式。

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全过程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如戴安全帽,穿绝缘鞋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6

事故已然发生,伤者正在接受着痛苦的治疗,这次事故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从事故对当事人所造成严重深切感受到它的无情和残酷,他的人生因此而改变,他今后的路不知该如何的走下去。

通过事故的学习,我在为他感到惋惜和同情的同时不仅在想,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什么,我们该吸取什么教训,从而避免重蹈他的覆辙呢?从本次及历次事故来看,事故现象虽有不同,但导致事故都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有着较大联系,说白了,就是“三大敌人”在做怪。纵观人们的实际工作中,“违章、麻痹、不负责任”现象确实存在,当上级来检查或是要求严格些,下边就收敛些,否则,风头一过就又放松了警惕。些次事故主观上即当事人安全意识淡泊,麻痹大意所致;客观的原因诸如:工作负责人不负责、许可人许可随意,监护不到位,危险点分析不足等等。

保证安全,首先就是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的首要前提,如果我们的每一项工作都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的话,事故发生几率必然会大大减小,如在一项具体工作中,工作前,认真进行危险点的分析,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开好班前会,将各项制度履行到位,也就是把环境的不确定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隆到最低。

其次要提高思想意识,这是保证安全的根本。此事故中当事人的工作经验不可谓不丰富,技术水平不可谓不高(听说是位高级技师),但还是出了问题,就是因为他思想上有了松懈,才犯了这样的低级错误,阴沟翻船。提高思想意识,即: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把“三不伤害”确实贯彻到工作当中,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深入人心,平时工作提高警惕,多注意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不利因素及时调整。

另外,加强对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技能,这是安全的重要保证,《安规》、《两票三制》这些都是保障我们工作安全顺利开展的法宝,对此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我们员工自身都应自觉的认真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它,我们工作就好比初生的孩子不会走路,难免碰壁、摔倒。为了使我们的工作更得心应手,不致于盲人摸象,我们必须不断的学习,以适应变化更快的知识需求。

还有就是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人人为工作着想,为安全把关。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7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安全零事故心得篇8

近期进行两次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作为交通运输业深知安全的重要性。

在我们工作中要强化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始终落实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这是安全生产的工作方针,也是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而且要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上升到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道理,并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营、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二要加大事故隐患的查治工作,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预防工作一定要经常化,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安全检查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发现事故隐患、促进隐患整改和减少“三违”的有效手段,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积极有效地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加强宣传培训教育,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培训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杜绝“三违”的有效途径,以三级安全教育为基础,从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技能和意识等方面入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有效的减少,甚至杜绝事故的发生。

安全是企业的永恒课题,“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事关企业的稳定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只有把各项工作长抓不懈,消除隐患以防为主,才能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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